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莱政办发〔200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济和专项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救助制度的意见)(莱政发〔2003〕68号)精神,现就有关何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一)救助的范围。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因病、因灾、因缺乏生产致富门路等造成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且常年生活贫困、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家庭。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各级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原则上以区为单位,特困户人口总量界定在当地农业人口的1%。各乡镇、村的具体救助范围,分别由各区、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救助的标准和等级。农村特困户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三等,分别发放救助粮款。特困户等级的确定,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主要依据,每个等级掌握在特困户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年人均收入低于300元的,确定为一等,每人每季度发放面粉50斤、现金24元;年人均收入在300-500元的,确定为二等,每人每季度发放面粉25斤、现金24元;年人均收入在500-700元的,确定为三等,每人每季度发放现金24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作为重点特困户进行救助,每人每季度发放面粉100斤、现金50元。在同等经济收入情况下,对无劳动能力和常年有病的人员,可相应上调一个等级。
(三)特困户家庭收入的计算与核实。农村特困户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途径全年所获得的收入的综合,其中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老年人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以户口薄和实际法定赡养、抚养人口为准,在外地就读的大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不足700元,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三年内因建高标准住房导致生活贫困的;列为救助对象后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有高额馈赠支出的;家中饲养名贵观赏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因赌博等不良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等。
(四)农村特困户的审批与管理。农村特困户确定的程序是:①个人申请。由困难家庭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②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跟踪消费等办法,核实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并初步确定救助等级。同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初步确定的特困户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对民主评议产生的特困户及救助等级,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一般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村委会填写《莱芜市农村特困户审批表》和《张榜公布说明书),报乡镇民政办公室。③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对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审查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④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通过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发《莱芜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及乡镇民政办公室对农村特困户半年一复核,一年重新申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复核,做到随着特困户家庭收入的变化,救助对象有进有出。特困户档案由区民政部门实行微机管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农村特困户所需救助资金,按照莱政发〔2003)68号文件的规定,市以上承担110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市以上资金的分配,由市民政部门参照各区特困户数量及特困户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分期下拨到区财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实施主体,要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列支本级承担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市级救助资金下拨后,区财政部门要将市、区两级资金及时拨付到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市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各区资金配套、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或人为缩小救助范围、降低救助标准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的,暂停市以上救助资金的下拨,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
(六)救助粮款的发放。救助粮款每半年发放一次,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部门定期向银行提供特困户名单,银行为特困户开具存折,银行存折经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发放到特困户手中。同时,区民政部门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面粉生产销售企业采购面粉,并填写、发放《救、助面粉领取通知书》,特困户持《莱芜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户主身份证、《救助面粉领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面粉。领取救助粮款有困难的特困户,可委托村委会干部到银行和指定地点代领。《救助面粉领取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
(七)特困户救助制度的配套政策。农村特困户凭《莱芜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对农村特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免收手续费,减免部分管理费;劳动部门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外出务工,免收手续费和培训费。农村特困户在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也凭证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确保制度顺利实施。各乡镇、村委会要对农村特困户家庭收入严格审核把关,不定期进行复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发放工作,并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实施农村救助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市、区民政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一次抽查特困户的确定和救助粮款的发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责任: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户不予及时审批的;不坚持原则,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特困户救助的;无故不按时发放救助粮款的;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等。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各级应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做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五保待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要全部列入特困户救助范围,除享受特困户救助外,乡镇、村要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等问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村委会要安排专人照顾,所需费用由村级负担。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要逐步实现以集体供养为主向以财政供养为主的转变,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省拨救灾款中拿出30万元,由区民政部门按实际供养人数划拨到乡镇敬老院,区、乡财政也要按照供养标准分担所需供养经费,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级要建立五保资金筹措长效机制,通过市、区、乡三级共同承担,搞好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关于灾民救济制度
对因灾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全部纳入灾民救济程序进行救助。灾民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批,核发《灾民救济卡》,灾民凭卡享受临时救济待遇。乡镇民政办公室每半年对灾民进行一次复核,对已不需要救济的,收回《灾民救济卡》。灾民救济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救灾款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和紧急抢救、转移、安里灾民。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于专项救助制度
专项救助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
(一)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的范围包括农村困难家庭中无力支付学费的在校生和失学儿童。市财政每年列支10万元作为农村特困大学生专项教育救助基金。农村困难大学生持高考录取通知书、教育部门介绍信、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情况证明信,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1000 -2000元的教育救助金。对于特困中小学生的救助,农村低保户适时转为农村特困户后,特困户子女享受莱政办发(2000)4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农村低保户子女入学学杂费减免的政策。特困户子女上学凭《莱芜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小学、初中学生免交50%的杂费,高中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免交20%的学费。
(二)医疗救助。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主体,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区,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由区、乡财政全部承担,免费为其办理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经合作医疗补助后,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对因患大病家庭医疗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发放适量临时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农村特困户就医时,享受莱政办发(2000)4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农村低保户医疗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住房救助。对有住房困难的农村特困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实行一次性住房救助补贴。救助资金由市、区、乡、村共同负担,从各级救灾救济款中列支,村一级主要提供帮工帮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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