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小时最低工资4.2元 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晨刊讯(记者 时玉田) 11月21日,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我市有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每人每小时为4.2元。公布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工资标准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研究确定的,为4.2元/时/人。
据了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参考了我市的月工资最低标准,我市月工资最低标准为480元。在此基础上,与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相除,同时参考了劳动用工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就业人员工资差异等综合测算出来的。
具体测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0.24)]×(1+浮动系数0.18)。
劳动部门的同志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有利于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解决了小时工的工资问题。
| 记者 时玉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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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