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检审工作的领导,市公安局成立以副局长吴茂鹏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成吉、副支队长张成柱为副组长,交警支队车管所、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管所,车管所所长王俊泽任办公室主任(电话6287931、6287932),交警一、二大队也要成立相应的年审工作组织机构。各级年审办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各有车单位及个体车主的广泛支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检审工作的时间
1、本年度机动车和驾驶人检审工作的时间:从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两项检审同步进行。其中从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前重点对交警二大队辖区的汽车和驾驶人进行年度检审;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20日重点对交警一大队(含开发区大队)辖区的汽车和驾驶人进行年度检审。五小车辆及相应驾驶人的年度检审工作由交警一、二大队年审办自行安排。
2、警车、“鲁O”专段民用号牌车辆及教练车的检审工作,按省交警总队的要求统一安排。
三、机动车的检验方法及要求
(一)机动车年度检验的方法
1、本年度机动车检验工作采取定点检验与预约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机动车所有人要按照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到市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车辆检验;车辆较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10台车以上)也可以按行驶证副证签注的有效期提前15天向市检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参加检验。
2、机动车检验工作的范围及期限
(1)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号牌、行驶证副页签到2006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机动车一律参加本年度的检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审:(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审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审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审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审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审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审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审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审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审1次;(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审1次。
(3)市年审办负责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的年度检验工作,区年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车辆检审前的组织、计划、安排工作,但不得以此收取任何费用;区年审办负责“五小车辆”(低速载货汽车除外)的年度检验工作。
3、机动车年度检审的内容
(1)人工外观检审部份。按照公安部GA468-2004《机动车检审项目和方法》中人工检审部分规定的检审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2)上线安全技术检审部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GA468-2004《机动车检审项目和方法》中要求的检审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4、机动车年度检验前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的证明及准备工作
(1)机动车在检验前,机动车所有人要认真填写《机动车定期检审表》(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准涂改,不准缺项。个人的车主签字;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架(VIN代码)号,并将拓片粘贴在《机动车定期检审表》背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本年度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审时,机动车所有人还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
5、机动车检验的步骤
(1)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首先要严格按照GA468-2004《机动车检审项目和方法》(人工检审部分)规定的检审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进行车辆外观检审,并根据检审情况如实填写《机动车安全检审记录单》,检审结束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经外观检审合格后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凭车管民警签发的《机动车定期检审表》和《机动车安全检审记录单》进行上线安全技术检审。未经人工外观检审和检审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上线安全技术检审。
(二)机动车检验的要求
1、检审车辆要重点突出车容、制动系、转向系、灯光信号和安全防护等设备的检审,在用货车、挂车、半挂车及汽车、拖载挂车行驶时,主挂车之间都要安装防护装置,前风窗玻璃及外窗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透射比应在70%以上,所有车窗玻璃严禁张贴防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2、2006年度,全市除大型工程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全挂车、半挂车都要上检测线检测。
(三)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机动车可由受检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年审办审批,超期检审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后,再予补审。
(四)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其行车证和合格证应签(打)注有效期限: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检验后下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为该车注册登记日期相对应的后年(即2008年)日期,并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其他正常使用期限内的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为该车注册登记日期相对应的次年(即2007年)日期,并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正常使用期限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等五小车辆为2007年12月并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期限已满经检验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五小”车辆为2007年6月并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脱审的车辆按规定处罚、检验合格后,其行驶证有效期签注时间仍按本规定执行。
(五)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公交管[2005]22号《关于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鲁公传[2005]307号《关于抓紧做好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支队车管部门要结合这次年检,制定严格的检验工作规范,必须认真查验车辆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并与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库比对,确认不属盗抢、报废机动车的,方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要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大型载客汽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为重点,全面检索、摸排报废车辆和逾期未定期检验的车辆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车送交回收企业,并予以监督解体;逾期未检的,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督促其尽快参加检验。在检审工作中,检验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车辆的基本特征进行车证比对必须由车管干警亲自办理,不得由非民警人员承担,特别对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要认真细致检查,要用强光手电照射,用手触摸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检查有无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等异常现象,发现有盗窃、抢劫、走私嫌疑的要立即将人、车扣留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查处。
(六)根据鲁公交[1998]15号文件通知要求,对符合进入高速公路条件的汽车和挂车必须安装合格的后雾灯,无后雾灯的汽车和挂车不准上检测线检验。
(七)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省厅鲁公交[1996]22号通知要求,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部必须喷涂放大号。为统一标准,确保质量,此项工作在车辆上线检测时,由交警支队统一办理。大型客车、小型客运车(出租车)依照有关规定,在车门上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载货机动车车门上要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质量。其中,私有车辆要喷涂车主所在地、核定载客人数或载质量。
(八)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省安监局、交通厅、公安厅、质监局、石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检验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检验;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变更行驶证,并通报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
(九)根据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特别是使用年限满8年的营转非车辆、微型货车、十九座以下出租车,要收缴牌照并责令强制其办理报废手续。对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汽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需由车主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检验手续,检验合格后加盖延期报废条形章,发放延期报废机动车检审合格标志。对批准延缓报废的车辆检验时连续3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车管部门要当场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发给收缴牌证通知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十)根据鲁环发[2003]223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现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空调器,必须使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进行替换。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汽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对年检中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汽车,不予核发安全合格标志。
(十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规定,汽车必须安装汽车防眩灯,载重量五吨以上挂车四轮制动灯、标志灯,要齐全有效,参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应完整,号牌、行驶证无损坏,行驶证与车辆必须相符,对违犯GB7258-2004规定私自安装的警灯、警报器和其它各种标志,要一律拆除并收缴。根据GB7258-2004-12、1-1规定,小型汽车必须安装安全带。
(十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变、更换车辆的,年审办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持处罚手续到市车管部门补办有关变更手续后再对其检验。对发现有变更了不得变更事项的,年审办要按规定,滞留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按规定进行处罚后责令其恢复原状。对非法拼组装车辆一经发现即行扣留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凡2005年度未年检的机动车要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2006年度检验。
(十四)要加强检审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提高检审到检率,使到检率达到90%以上,上线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年终抽验合格率要达到100%。
四、机动车驾驶人的审验方法及要求
(一)机动车驾驶人审验的时限、范围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有C1、C2、C3、C4、D、E、F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和持有A1、A2、A3、B1、B2、N、P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适应性检测,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持本人驾驶证和3张近期一寸白色背景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及身体条件证明,办理年度检审。年龄在60周岁以下持有C1准驾车型以下驾驶证的驾驶人待6年期满换证时进行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持原A、B、C旧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按照初次领证日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市年审办负责准驾车型为C2以上的驾驶证年度检审工作;区年审办负责准驾车型为C3以下的驾驶证年度检审工作。同时,区年审办要做好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年审前的组织、计划、安排工作,但不得以此收取任何费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审验方法
1、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本人驾驶证上签注的初次领证日期直接到市车辆管理所二楼莱芜市人民医院驾驶人身体检测站进行身体适应性检测,合格后持检测站签发的《身体条件证明》到一楼大厅办理审验手续。
2、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本人驾驶证上签注的有效期限,符合换证规定的按上述规定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体检、检审、换证手续。
3、持有C证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自愿降驾的按上述规定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体检、降驾、审验手续。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的事项为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情况。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时间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个周期。
(六)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的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七)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应当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3张近期一寸白色背景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和年审业务。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未满有效期,本人自愿申请降级的,可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3张近期一寸白色背景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和年审业务。
(八)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年度体检。体检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打印回执,交给本人。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审验回执妥善保存,驾车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九)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C1或C2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D、E驾驶证的,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F驾驶证。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有C1、C2、C3、C4、D、E、F准驾车型和持有A1、A2、A3、B1、B2、N、P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按规定换证的,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十一)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给予撤销。
(十二)对被关押或受到刑事处罚的驾驶员不予审验。
(十三)因违章肇事致人伤残、死亡被扣留驾驶证未处理结案的驾驶员、待结案后根据违章肇事通知中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几点要求
1、检审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检的,要写出延检报告,报年审办批准。在外省或外地执行任务的机动车不能回我市参加年审的,可由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市车管所出具证明,委托车辆所在地车管所代为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寄本地车管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市车管所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可由代理人将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送达车管所进行驾驶证年度审验。
2、担任防汛、救灾、抢险等特殊单位的车辆检验工作,要优先安排,上门服务,提供方便。
3、检审工作要严禁搭车收费,如发现搭车收费的,年审办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增加车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布车管所投诉电话:6287931、6287932。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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